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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拍卖转让>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40R2地块川江池二路1号佳兆业滨江新城5栋1-3层商1不动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转让 湖北省

公告内容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9****时至****9****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R2地块川江池二路1号佳兆业滨江新城51-3层商1不动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楼层(总层/所在层):**/1-3,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

评估价值:人民币1,***,***,起拍价:人民币***,***元,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次。

特别提醒:

1此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缴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2、拍卖标的按权利现状拍卖和交付,不动产拍卖面积与过户办证面积不一致的,不影响拍卖成交,价款不予退还,也不适用多还少补;

3、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权利现状取得土地或房屋的,后续的产权过户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负责出具宗地测绘委托手续及规划、工程建设等相关批准书许可证的权利人变成事项;

4、若拍卖标的暂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法院在向登记机构发出拍卖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债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待买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拍卖成交的财产能否办理过户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造成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办证不能的风险。如涉及违法、违章部分,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二、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三、咨询、展示的时间与方式:****8**日起至****9****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六、本标的物现状:室内毛坯,西、南朝向,层高约6米、室内总高约**米,第2层实际为空(即无楼板),其室内有楼板处离室内地坪约6米、无楼梯直接通达上部分,堆放有物品,部分室内有明显的水痕;已抵押,无租赁;涉及腾退。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七、特别声明: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申请参与竞拍;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即视为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拍卖成交后5日内,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其自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持续购房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法院不予出具成交裁定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视为悔拍,已缴纳的保证金本院予以没收。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处理。

以上声明请意向竞买人特别予以关注,一旦购买视为了解本拍卖标的物一切风险并自行承担。

八、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拍卖标的物的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过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本拍品所需补缴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具备发还条件的执行案款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还完毕,故针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部分,买受人应自收到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先行垫缴并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请退款。买受人逾期申请退付已垫税款的,按以下规则处理:1.如本次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的,本案中不再受理买受人的退款申请,买受人应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涉(特别提示:此种情形下买受人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成功的概率较低,请买受人竞拍之前务必自行前往行政机关全面了解过户政策和缴税流程,并于竞得本拍品后及时与本院联系);2.如本次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及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后尚有剩余的,买受人仅能以剩余案款为限在本案中申请退还垫付税款,不足部分按照规则1另行追偿。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以及可能存在欠缴的水、电、煤、物业费和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本次拍卖已于****8**通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有关权利人,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9**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竞拍成功后,买受人在******7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一案一账户账号:***注册后查看6注册后查看8注册后查看2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京东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京东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京东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京东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http://help.jd.com/user/issue/***-****.html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注册后查看***

十二、关于拍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经过竞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拍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拍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调查表。

本次涉案财产拍卖主体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次拍卖标的物仅由武汉楚正惠盈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有偿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它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拍卖。本次拍卖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均与本院无关。有竞买意向的,请直接与咨询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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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8注册后查看6(余法官)

武汉楚正惠盈拍卖有限公司***-0注册后查看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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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8注册后查看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监察室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注册后查看***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风大道***

网址:http://sifa.jd.com/****

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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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年八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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